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提及的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保障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意义重大。为使标准的使用者,尤其是公安交管部门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人员能够正确理解、执行该标准,本文从标准制定目的和意义、制定原则、主要技术内容说明及实施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不解体检验,以确认被检机动车是否满足上道路行驶的基本要求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之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在属性上通常被认定为是公安交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行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通常是公安交管部门的一个下设机构)主要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468-2004)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认机动车所检项目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有助于保障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有效避免机动车原因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还可以及时发现被盗抢车辆,对预防和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建设平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作用。此外,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还有助于相关部门及时发现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设计和制造上存在的缺陷,客观地综合评价其质量技术水平,促进我国机动车工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鉴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要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从检验机构、检验对象、检验项目和方法、检验合格标准、检验周期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已经从公安交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转化为由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检验机构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的行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和监督职责也主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显然,依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468-2004来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和方法已不合时宜。
2005年,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请立项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关于下达第二批“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5[112]号文)批准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立项申请,项目编号2005-1993-Q-312。
二、标准制定原则
为确保国家现行机动车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有效实施,根据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安全技术管理实际状况,《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需要,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468-2004为基础,根据国家标准GB7258-2004新增的技术要求,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
(二)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分为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并分别规定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的不同要求,以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源头管理”作用。
(三)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细化检验方法和审核要求,以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目前执行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468-2004相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主要区别有:
(一) 标准适用范围有所扩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的标准适用范围为: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2.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3.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参照执行。
(二) 明确了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的定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分为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两大类,并在“车辆唯一性认定”和“线外检验”等部分对注册登记车辆和在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期进一步把好机动车源头管理关,防止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通过注册登记“合法”上路行驶。
(三)检验项目更加明确,部分项目调整后可操作性更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明确了检验项目按属性分为否决项和建议维护项,并规定了各检验项目的属性。同时,调整了部分线外检验项目和线内检验项目的检验要求,以使标准可操作性更强,如:以附录形式列出了车辆唯一性认定时“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的具体项目;取消了线内检验时喇叭声级的检验要求,但线外检验时应检查喇叭是否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及工作是否可靠,并且必要时应用声级计测量喇叭声级是否符合规定;明确了对全时四轮驱动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通常不测试车速表指示误差,但在相关管理部门有要求时可路试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明确了轴荷超过检验设备允许承载能力的车辆、多轴无法上线的车辆,不进行线内制动性能台试检验,应路试检验制动性能;明确了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检验仅适用于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二、三轮机动车只装用一只前照灯时仅检验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明确了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电气系统应能分别控制左右两组滚筒停机以测得左、右车轮的最大制动力;明确了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四)增加了“联网查询”和部分机动车“底盘输出功率检验”的相关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了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的相关要求,以便于检验员针对性地加强相关项目的检验及提醒送检人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同时,为加强对使用年限长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更好地保证道路运行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增加了底盘输出功率测试要求,并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五)检验要求更加明确,严格把关的依据更加充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在“车辆唯一性认定”部分增加了“异常情形的处理”相关要求,在“线外检验”部分明确了检验时出现否决项不合格或发现其它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事项时的处置要求,以便于检验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形时更好地采取针对性的处置措施,严把安全技术检验关。
(六) 检验报告审核要求更加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细化了合格、合格(建议维护)、不合格等三种评判结果的评判要求,明确了检验员应根据车辆出厂日期和注册登记日期按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定人工检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并规定检验报告评判结论为“合格(建议维护)”时,送检人应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签字,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调修建议维护项目。
四、标准实施注意事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涉及检验项目、车辆唯一性认定及检验结果审核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必须强制执行。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468-2004)将自动废止,不再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
1.鉴于GB7258-2004未明确规定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和检测方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仅定性规定机动车尾气排放测量应“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8322-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选择符合规定的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量。
2.鉴于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管理从国家部委职能划分上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考虑到国家环境保护部正酝酿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为避免重复检测尾气排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已经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因此,在北京等部分已经实施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区,其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中应取消排气污染物测量项目。
3.鉴于目前仍有许多地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尚未与公安交管部门实现联网,还不能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或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安全行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联网查询在条件具备后方予以实施,条件不具备时暂不执行。为了更好地对机动车实施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快联网改造的步伐,确保标准的此项规定能尽快实施;同时,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先行试点执行“联网查询”相关要求。
4.为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源头管理”作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对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提出了不同的检验项目要求。负责承担注册登记检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如果已经完全实现社会化,宜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审定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同时,为确保标准中“异常情形的处理”等相关规定切实得到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公安交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尽早建立有效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能够及时得到处置。
5. 考虑到需要进行底盘输出功率测试的机动车数量较少,并非每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都需要增加配备汽车底盘测功机,但未配备汽车底盘测功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能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进行检验。
6.与目前执行的规定相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检验结果审核等均有较大的变化,对部分检测设备(如应使用轮重仪测量各轮的轮荷)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尽快联系检测线联网厂家和检测设备制造厂家,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相关规定对检测线联网软件和检测设备进行改造,以保证标准顺利按时实施。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未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人员要求、检测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设备联网技术要求等加以规定,仅在描述检测方法时对应配备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做了一定的说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检验人员、检测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
1. 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 - 2008)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为方便车主办理相关业务,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与辖区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沟通,探讨并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查验有机结合的工作模式。但必须明确的是:
——查验和安全技术检验是不同主体依据不同标准实施的两种不同工作,GA801-2008规定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和本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不能互相替代。
——按照GA801-2008的规定,受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委托承担查验机动车工作的安检机构,其外检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查验员资格证书;并且,查验机动车工作必须接受民警的监督。
2.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1-2008,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非免检车型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及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该确认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是否齐全。因此,查验员必须准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第4章中检验项目的相关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标准体系中的重要标准之一,它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道路运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有望减少与机动车因素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
需要说明的是,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该标准在如何准确判定半挂车的制动性能等方面尚缺乏明确的阐述。并且随着新技术、新装备、新能源在汽车上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和越来越普及,现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不适用于新生产车型的可能性将逐步增加。因此,相关部门必须根据机动车制造技术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技术的发展,适时修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时地、针对性地调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和方法,以进一步提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作者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